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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岳XX与王XX、王YY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XX,王XX,王YY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00144号申请人岳XX,男。被执行人王XX,男。被执行人王YY,男。本院于2013年4月8日受理申请人岳XX依据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XX、王YY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4650.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XX、王YY均外出无法联系。经查被执行人王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YY除本院已从王YY工资帐户扣划1320元后其工资帐户被继续冻结。此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并同意该案延期执行。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向明君审判员 :韩幼文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继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