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岳XX与王XX、王YY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XX,王XX,王YY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00144号申请人岳XX,男。被执行人王XX,男。被执行人王YY,男。本院于2013年4月8日受理申请人岳XX依据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XX、王YY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4650.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XX、王YY均外出无法联系。经查被执行人王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YY除本院已从王YY工资帐户扣划1320元后其工资帐户被继续冻结。此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并同意该案延期执行。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向明君审判员 :韩幼文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继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