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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刑执字第27号罪犯王某;2013年8月6日,本院作出了(2013)杭萧刑初字第1269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罪犯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执行)。原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于2013年9月29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王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提出,罪犯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建议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的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4年8月16日止,在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罪犯王某于2013年9月13日16时许,伙同“海峰”(身份不明,在逃)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市心广场旁一租房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于同年9月17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王某的尿样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呈阳性。据此,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于2013年9月17日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本院(2013)杭萧刑初字第1269号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杭州市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社区矫正人员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服刑人员衔接告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矫正人员谈话笔录、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矫正小组协议书、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接受社区矫正动态信息监管保证书、劳动记录单、思想汇报表、社区矫正人员月度小结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杭萧刑初字第1269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王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王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奎刚人民陪审员  颜寿刚人民陪审员  李培生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