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064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常某甲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常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643号申请人常某某,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常某甲,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常某某诉被执行人常某甲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某甲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杨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某甲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太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