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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鹰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徐青华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青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鹰刑一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青华,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3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周宇飞,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青华犯故意杀人罪一案,由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21日以赣鹰检刑诉字(2013)1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青华及其指定辩护人周宇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8日上午,被告人徐青华来到救助站寻求救助,被救助站工作人员安排在救助房(4)内暂住。次日午饭后,被害人庄某酒后欺负其他被救助人员时,徐青华劝他不要太过分了,庄某遂辱骂徐青华,并想用皮带抽他,被人拦住,后徐青华回到了自己的房间。14时许,庄某出去买酒,买回来后被救助站管理员收缴。庄某遂去徐青华房间找酒喝,没找到酒就开始辱骂徐青华,徐青华气愤之下,拿起平时作拐棍用的木棍用力朝庄某乱打,被打了几棍之后,庄某双手捂头向左侧躺在床上。徐青华不顾旁人劝阻,继续用木棍朝庄某右肋部、腿部猛打,一直打到庄某不动为止。在打斗过程中,徐青华脸部受伤。救助站工作人员赶来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庄某送到鹰潭市人民医院救治,当日17时30分许,庄某死亡。经法医鉴定,庄某系被他人用条形钝物打击右胸肋弓部导致胸腹腔脏器破裂和大出血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青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不计后果地持木棍朝庄某要害部位猛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青华辩解称他不是故意杀死庄某。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徐青华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二、被害人庄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对被告人徐青华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害人送往医院之后,并没有积极配合医院进行胸部的检查,以至医院不能及时发现伤情,不能对其及时救治。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上午,被告人徐青华来到鹰潭市救助站寻求救助,被救助站工作人员安排在救助房内暂住。次日午饭后,被害人庄某酒后殴打欺负其他被救助人员,徐青华劝庄某不要太过分,庄某遂辱骂徐青华,并想用皮带抽徐青华,被人拦住,后徐青华回到了自己的房间。14时许,庄某出去买酒,买回来后酒被救助站管理人员收缴。庄某遂去徐青华房间找酒喝,因没找到酒就开始辱骂徐青华,并打了徐青华两个耳光和一拳。徐青华气愤之下,拿起平时作拐棍用的木棍朝庄某头部打去。庄某被打了几棍之后,双手捂头向左侧躺在床上。徐青华不顾旁人规劝,继续用木棍朝庄某右肋部、腿部猛打,直到被人劝阻。救助站工作人员赶来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庄某送到鹰潭市人民医院救治,医生准备对庄某做胸腹部CT时,因庄某抗拒而未能做成。当日17时30分许,庄某死亡。经法医鉴定,庄某系被他人用条形钝物打击右胸肋弓部导致胸腹腔脏器破裂和大出血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物证:作案凶器木棍一根,带血迹的被单布片及棉絮,枝江大曲酒瓶两瓶。2、书证:被告人徐青华的常住人口信息、被害人庄某的户籍证明、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徐青华的归案情况说明、鹰潭市人民医院入出院死亡记录及120接诊记录。3、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3)0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庄某系被他人用条形钝物打击右胸肋弓部导致胸腹腔脏器破裂和大出血死亡。4、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3)08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徐青华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丙级。5、江西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中心(2013)068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庄某的心脏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21.36mg/100ml。6、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3)75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朱某某与死者符合亲子关系。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勘验图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证人陈某某辨认死者庄某的笔录。8、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9日中午,庄某喝了酒发酒疯后外出买了瓶枝江大曲酒,被他没收了。当天他还发现庄某和徐青华在争吵,他说了他们几句就走了。他们两人打完架后才又过去,看到庄某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地板上还有血迹。9、证人耿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9日下午14时18分,他接到曹某的电话,说有人打架。他赶到救助房门口,看见徐青华等人蹲在院子里。进了房间后。看到庄某躺在床上,头顶部位流了很多血,一直在说“他打我”,他就打了120电话。因看见徐青华的拐杖上有血,就问是怎么回事,徐青华说庄某一直在骂其,其才打了庄某。耿某的辨认参与打架的是被告人徐青华的笔录。10、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9日下午2点多,庄某喝了许多酒到他房间,打他房间里的三个人耳光,还用皮带打。当时徐青华在走廊里休息,庄某也在走廊骂徐青华,一直骂了大约半个小时,大家才把庄某劝回房间。过了10分钟不到,他听见徐青华房间有打架的声音。他跑过去看见庄某躺在床上,徐青华在旁边用木棍打他的腿,后被人劝住了。救助站工作人员打了急救电话,急救车来了把庄某拉走了。11、证人葛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9日中午,庄某喝了不少白酒就开始到处打人,欺负其他被救助人员。后庄某叫徐青华一起喝酒,徐青华不肯喝,庄某就一直骂徐青华,后来他和徐青华一起进了房间。庄某因买不到酒,到他房间来要酒,他说没有酒了,庄某就骂他把酒留给了徐青华喝。徐青华用拐棍朝庄某头部敲了一棍,庄某扑倒在床上,头上流了血。接着又打第二棍,他就往外跑了。后来120急救车把庄某送去急救了。1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9日中午,庄某喝了白酒后用皮带抽其他人,两个人被打跑了。后来庄某又跑出去买酒,但被没收了。庄某又到徐青华的房间骂徐青华,骂的很难听,又听见那个房间动静比较大,他就过去,看见地上有一滴一滴的血,庄某躺在床上,已经不动了,徐青华用做拐杖的棍子打庄某的右肋部。他劝了下,但徐青华仍在打。他赶紧叫了老余来,这时徐青华走出了房间。后一个救助站管理人员打了电话,120救护车来了。1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9日中午,救助站里一个新疆男子喝多了酒用皮带抽一个河南男子,后又用皮带抽一个黑衣小伙,两个人都被打跑了。后新疆人又叫一个福建男子替他洗衣服,福建人也走了。徐青华劝新疆男子不要太过分,新疆男子就一直骂徐青华,骂了很久,徐青华就用拐杖将新疆男子打倒在床上。1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9日中午庄某外出买酒,被老余收缴。后庄某因为打架被送往了医院。1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9日中午,他店隔壁救助站有个打赤膊、扎了根辫子的男子到他店里买了瓶枝江大曲。1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9日下午,一个头部受伤自称庄某的新疆男子被送到医院来,清完创后值班医生将那人带去做CT。做完CT后那人精神状态还好,但过了半个小时那人就没反应了。之后他们对那人实施了抢救,但没能抢救过来。17、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鹰潭市救助站的一个病号在鹰潭市人民医院做CT检查,做了头部CT后,那人就坐了起来,表情很烦躁,叫他躺下去,他又弓着背不配合,无法做胸腹部CT。18、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9日下午3点多钟,医院接到一个从救助站送来的庄姓病号。他们给他头部做了CT,要做腹部CT时,那人一直弓着腰,推不进去,做不了检查,后来也就没做了。当时人都还好,比较清醒,后来护士查房时就发现那人神志不清了,抢救也没抢救过来。19、被告人徐青华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8日上午,他来到鹰潭市救助站寻求救助,被救助站工作人员安排在救助房里居住。3月9日中午1时许,隔壁一个男的到他房间,把其他人打跑后就叫他给其买酒喝,不然就打他。他说他没有钱,那人就打了他两巴掌和一拳。他很气愤,就站起来用拐棍打中那人额头和肩膀,接着又朝那人胸腹部乱打了几下,那人被打后躺在床上,他就没再打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青华和被害人庄某发生纠纷,在将庄某打倒致其已无反抗能力后,仍持木棍朝庄某胸腹部连续猛烈击打,放任庄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徐青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系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徐青华能坦白交代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庄某先是辱骂劝阻其打人的徐青华,后又向徐青华要酒喝,在被拒绝后再次辱骂并殴打徐青华,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被害人庄某拒绝医院对其胸腹部的伤情进行检查,客观上妨碍了医院对其的及时救治,据此可对被告人徐青华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青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登波审 判 员  薛 华代理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凌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