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诸伟与曾仁俊、李绍辉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伟,曾仁俊,李绍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3292号原告诸伟。被告曾仁俊。被告李绍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负责人王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礼堂。本院在审理原告诸伟与被告曾仁俊、李绍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0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