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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张晓飞与魏玉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飞,魏玉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张晓飞,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端岩,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玉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代表人李亚力,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乐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原告张晓飞与被告魏玉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财险东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秋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端岩,被告魏玉勇,被告中保财险东营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韩乐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飞诉称,2013年3月8日11时50分许,被告魏玉勇驾驶鲁E3WX**号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东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六路与大渡河路路口时,与沿大渡河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原告驾驶的鲁E3V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警察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被告魏玉勇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晓飞无责任。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产生车辆损失132769元、鉴证费3500元、拆检费4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40769元。诉请由被告中保财险东营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魏玉勇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魏玉勇辩称,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鉴证费3500元及拆检费4000元不予认可。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已由保险公司进行拆检,并由被告魏玉勇支付拆检费。当时到东营泛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因无法确定车辆变速箱是否损坏,而不是需要对车辆进行全部拆检。要求依法判决。被告中保财险东营分公司辩称,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鉴证费及拆检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11时50分许,被告魏玉勇驾驶鲁E3WX**号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东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六路与大渡河路路口时,与沿大渡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原告驾驶的鲁E3V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警察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被告魏玉勇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晓飞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东营市东营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鲁E3VX**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损失价格认证,其损失价格为132769元。原告支付鉴定费3500元。庭审中,被告中保财险东营分公司对受损车辆鲁E3V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损失价格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东营市天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受损车辆鲁E3VX**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失价格进行了重新鉴定。2013年8月30日东营市天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涉案受损车辆鲁E3VX**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失价格为104172元。被告中保财险东营分公司支付鉴定费6500元。另查明,原告涉案受损车辆鲁E3V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营泛华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拆检产生拆检检测费用4000元,其中变速箱拆检检测费2500元,其他检测费用1500元。被告魏玉勇驾驶的鲁E3WX**号轿车在中保财险东营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金额3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鉴证费收据、拆检费发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警察二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魏玉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晓飞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魏玉勇对原告张晓飞因涉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魏玉勇所驾驶的鲁E3WX**号轿车在中保财险东营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中保财险东营分公司应当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内对原告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魏玉勇承担赔偿责任,该款首先由被告中保财险东营分公司在鲁E3WX**号轿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仍由不足的,由被告魏玉勇赔偿原告。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132769元,被告不予认可,因该损失数额系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所形成,本院不予采信。涉案受损车辆经重新鉴定后确认损失为104172元,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依法予以支持104172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鉴证费3500元,系原告单方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所产生的费用,被告亦不予认可,对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拆检费4000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虽已对涉案鲁E3VX**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拆检,但被告魏玉勇认可是因保险公司无法对受损车辆变速箱进行拆检,而到东营泛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确定车辆变速箱是否损坏,故对原告主张的拆检费中所含的变速箱拆检检测费2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500元,本院酌情支持200元,该费用由被告魏玉勇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晓飞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损失104172元、拆检费25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0687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在鲁E3WX**号轿车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原告剩余损失104872元,魏玉勇赔偿原告张晓飞,该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在鲁E3WX**号轿车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2172元,由被告魏玉勇赔偿原告2700元。以上款项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晓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5元,减半收取1558元,由原告张晓飞负担376元,由被告魏玉勇负担1182元。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秋香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