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成刑执字第528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程秀云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秀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5283号罪犯程秀云,女,1962年农历3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30作出(1997)绵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秀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8日作出(1998)川刑一核字第287号刑事裁定,核准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14日作出(2000)川刑执字第29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3日作出(2003)川刑执字第5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5日作出(2005)雅刑执字第640号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3月7日、2009年3月25日、2010年10月15日、2012年5月3日作出(2007)成刑执字第837号、(2009)成刑执字第1665号、(2010)成刑执字第4838号、(2012)成刑执字第2426号刑事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3个月、1年、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4年9月2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9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期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程秀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秀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秀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