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李光林与张必华、张友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林,张必华,张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李光林,男,生于1950年8月3日,汉族,四川省长宁人。被告张必华,男,生于1975年10月12日,汉族,四川省长宁人。被告张友成,男,汉族,60岁,四川省长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林诉被告张必华、张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林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光林承担。审 判 长 刘 红人民陪审员 蒯树银人民陪审员 雷华远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