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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赣商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陆安吉与连云港市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安吉,连云港市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赣商初字第1145号原告陆安吉,居民。委托代理人孔祥翔,江苏念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六里桥村。法定代理人刘乃伟。委托代理人孙宜前、周伟,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陆安吉与被告连云港市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安吉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30元,减半收取6015元,由原告陆安吉负担。审 判 长  高金祥审 判 员  姜 莉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