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即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XX与青岛凯林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青岛凯林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青岛凯林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青岛凯林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人仲案字(2012)第419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修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