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绍令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令,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2130号申请执行人王绍令。被执行人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在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绍令与被执行人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仲案字(2007)第21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