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杨年子与陈金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年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321号申请执行人杨年子,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陈金木,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2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金木发出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金木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扣被执行人陈金木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县支行存款139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友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