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董玉峰与王彦领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玉峰,王彦领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保字第35号申请人董玉峰,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平乡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少莹,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彦领,男,现住平乡县。申请人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生产专利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模具及被申请人库存的专利侵权产品进行查封或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彦领生产的519型号“浩乐”儿童车及519型号“浩乐”儿童车生产模具予以查封,由被申请人王彦领看管,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或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规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红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