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商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梁世衡与陈国军、李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世衡,陈国军,李婷燕,郑书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975号原告:梁世衡。委托代理人:吕心为。被告:陈国军。被告:李婷燕。被告:郑书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世衡与被告陈国军、李婷燕、郑书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世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梁世衡负担。审 判 长 章 华人民陪审员 黄 泽人民陪审员 林 娜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美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