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治安与李富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安,李富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张治安,男。被告李富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安诉被告李富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治安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治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经批准免交),由原告张治安承担。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