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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季碧莲、龚奎勇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季碧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义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季碧莲。委托代理人:龚奎勇,居民。申请人季碧莲申请龚辉荣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季碧莲称,申请人季碧莲与龚辉荣系母子关系,龚辉荣无子女,被申请人龚辉荣患有先天性脑障,智力有问题。龚辉荣于2002年4月10日离家出走,申请人及亲属多年查找至今未有音讯。现已有十年之久,故申请法院宣告龚辉荣死亡。经查,龚辉荣,男,195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杨一村。申请人季碧莲与龚辉荣系母子关系,龚辉荣患有先天性脑障,于2002年4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有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9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龚辉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龚辉荣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本案龚辉荣自2002年起即去向不明,下落不明已逾四年,经家人寻找及本院登报公告均无其音讯,申请人季碧莲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龚辉荣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龚辉荣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晓宁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