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王飞军与周志诚、高世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军,周志诚,高世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85号申请执行人王飞军,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周志诚,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店塔镇马家梁村人。被执行人高世凯,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水泉乡水泉村人。本院在执行王飞军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3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周志诚、高世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周志诚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周志诚与申请执行人王飞军达成和解给付协议:已支付申请人12.5万元,下欠的75000元于2014年1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14年6月1日前给付45000元。被执行人周志诚承担执行费29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