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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曾朝欢与李达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朝欢,李达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曾朝欢,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达胜,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身份证号码:********。关于原告曾朝欢诉被告李达胜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7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被告李达胜应向原告曾朝欢分期偿还借款共计人民币270,000.00元。因义务人李达胜在付款一万元后就未再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曾朝欢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房地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达胜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李达胜采取拘留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款项人民币32,700.00元。经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达胜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珠金法执字第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审 判 长  向立飞审 判 员  刘少鹏代理审判员  陈少英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