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321)王振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章刑初字第32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齐河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齐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鲁章丘检刑诉(2013)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鲁A856**号的小型轿车,沿章丘市双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双泉路东方冷库东侧时,先后与齐某某驾驶的牌照为鲁A73K**号的轿车,王某某驾驶的牌照为鲁A625**号的轿车、魏某驾驶的牌照为鲁A151**号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齐某某受伤,四车损坏。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验:被告人王某静脉血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100ml,属醉酒驾驶。经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魏某的陈述,报案记录、归案记录、被告人王某违章信息查询、被告人王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报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告人王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徐辉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