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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民诉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肇福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江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肇福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南京江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诉保字第29号申请人南京肇福水泥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39122-2,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太子山路8号沿江科创1号楼318室。法定代表人王肇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云春,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京江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东阳村。法定代表人孙宗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南京肇福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京江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为人民币680万元。南京鑫胜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公司所有财产为申请人南京肇福水泥建材有限公司的本次保全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南京江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万元或等额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文霜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