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桂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桂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777号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家伟。被告:钟桂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桂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 敏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郑霞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