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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揭榕法民二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20-05-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广东创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广东创鸿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揭榕法民二初字第113号原告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华侨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化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洪炜、徐永荣,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创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湖路以东天福东路以北金凤帝菀35号铺。法定代表人黄少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创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0元,由原告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丽红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郑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