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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053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北京市亚奥律师事务所与北京神州华卫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亚奥律师事务所,北京神州华卫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0539号原告北京市亚奥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66310216-3),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财富西环大厦2615室。负责人魏胜,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云玲,北京市亚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秀艳,女,1981年5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神州华卫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300222),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开阳路1号瀚海花园大厦1201室。法定代表人黄晓玲,经理。原告北京市亚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亚奥律师所)与被告北京神州华卫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华卫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奥律师所委托代理人杨云玲、王秀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神州华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亚奥律师所诉称:2010年11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法律顾问协议,约定被告聘请原告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费每年10万元。协议每期1年,到期后没有对方的书面解除通知,则自动顺延一期,以后每期的顺延办法以此类推。而被告于2012年7月向原告支付了2.5万元法律顾问费后就再没有向原告支付,尚欠原告法律顾问费17.5万元。2013年3月21日,被告因王永江等四人诉北京金原世纪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委托原告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现劳动争议案件的二审已经维持原判,而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二审案件代理费3万元。故亚奥律师所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神州华卫公司支付法律顾问费12万元及代理费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神州华卫公司既未做出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5日,神州华卫公司(甲方、聘请方)与亚奥律师所(乙方、受聘方)签订《法律顾问协议》,约定:一、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的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二、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应甲方要求,为甲方进行领导决策和公司发展提供法律咨询;2.应甲方要求,为甲方对外业务活动和加强内部管理方面提供咨询意见;3.应甲方要求审查各类与甲方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甲方请求审查的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并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4、为甲方进行人事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提供法律咨询,寻求最佳解决方案;5、必要时,应甲方委托可以向对方发出律师函;6、应甲方书面邀请,可以对甲方的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进行法律培训;7、应甲方邀请,对甲方的认识部门进行培训,为甲方设计完善的劳动合同及入职、解职手续;8、代理甲方参与各类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五、费用及支付:法律顾问费:每年10万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5万,自第6月开始时支付5万元,以后每年以此类推。六、如发生仲裁或者诉讼业务,乙方应另行收费,具体数额双方另行协商。八、协议期间:乙方担任甲方长年法律顾问,每期时间为1年,即自2010年11月5日至2011年11月4日,本合同到期后如果没有对方的书面解除通知,则本合同自动顺延一期,以后每期的顺延办法以此类推。协议签订至今,双方并未解除该协议。2012年7月19日,神州华卫公司向亚奥律师所支付了25000元法律顾问费。2013年3月21日,神州华卫公司(委托方、甲方)与亚奥律师所(受托方、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委托人因王永江等四人诉北京金原世纪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原世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如果法院需要开庭,乙方应提供出庭服务,不得无故中途退庭;甲方应于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丰台法院代理费3万元;上诉阶段的代理费、交通费与乙方在丰台法院阶段的收费标准相同。协议签订后,亚奥律师所履行了约定义务,指派律师魏胜作为金原世纪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上述案件的诉讼。现所代理的案件已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神州华卫公司尚欠亚奥律师所二审诉讼代理费3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亚奥律师所提供的《法律顾问协议》、《委托代理协议》、进账单、(2013)二中民终字第02611号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05112号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02946号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05470号民事判决书及亚奥律师所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神州华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亚奥律师所与神州华卫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及《委托代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现亚奥律师所已履行受托事务,神州华卫公司应依约支付法律顾问费及代理费。亚奥律师所要求神州华卫公司给付法律顾问费12万元及代理费3万元的诉求,未超出协议约定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北京神州华卫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亚奥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顾问费十二万元及代理费三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神州华卫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罗红斌人民陪审员  欧裕法人民陪审员  徐茹英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