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民初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然与邵常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然,邵常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467号原告张然,男,1980年3月25日生,满族,系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负责人,住敦化市胜利街新源居三期院内。委托代理人李春华,该物业服务处经理。被告邵常健,男,自然状况不详,住敦化市胜利街新源居三期11号楼13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然诉被告邵常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晶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