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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定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高树献与高木杰、李昌林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树献,高木杰,李昌林,胡卫东,王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定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高树献,男,住唐县。申请执行人高木杰,男,住唐县。申请执行人李昌林,男,住云南省昭通市。申请执行人胡卫东,男,住定州市。被执行人王树良,男,住定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树献、高木杰、李昌林、胡卫东与被执行人王树良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0)定民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丽审判员  李勇建审判员  杨亚飞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