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羊商初字第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汇源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氟美斯环保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羊商初字第0029号原告江苏新汇源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必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新,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氟美斯环保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书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汇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氟美斯环保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氟美斯环保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氟美斯环保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新汇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氟美斯环保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江苏新汇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常春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