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3年1月31日被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李永恒,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先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永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2日14时,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无号牌建设125-27型二轮摩托车,沿新县田铺乡公路由南向北行至黄土岭龚楼组路段时,与对向何某某驾驶的豫S936**号三轮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乘坐人黄某甲(系黄某某之父)当场死亡,被告人黄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黄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害人黄某甲亲属对被告人黄某某予以谅解出具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某、韦某某、李某某、左某某的证言;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新县公安局公(新)鉴(法医)字(2013)0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公交认字(2013)第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未带安全头盔,会车时为靠右通行,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且系初犯、偶犯,上述情节量刑时应予综合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聂晓静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升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