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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小明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明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催字第18号申请人王小明,男,1982年12月15日生���申请人王小明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交通银行南京江宁支行银行本票壹张(票据号码为3010327220539345,票面金额为100000元,付款人王小明,收款人孔方敏,出票人交通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出票日期2013年7月8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王小明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大强代理审判员  郭秋菊人民陪审员  马宗英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吕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