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催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虎催字第001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狮山路95号。负责人黄继军。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因编号为、票面金额370000元、收款人丁纪文、出票人丁纪文、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枫桥支行、持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可背书转让的本票1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票面金额370000元、收款人丁纪文、出票人丁纪文、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枫桥支行、持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可背书转让的本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顾文娟审判员 陆 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沁艺1020327220300369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