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知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益峰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郭益峰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知初字第39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显泽。委托代理人:傅坤。被告:郭益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益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尚伟人民陪审员 朱 强人民陪审员 马艺虓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韩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