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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执字第8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申请执行胡幼平、李龙、东莞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胡幼平,李龙,东莞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执字第8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岗贝东城大道御景首层。法定代表人傅杰雄,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梦雅、刘琴,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胡幼平,男,1972年2月出生。被执行人李龙,女,1976年11月出生。被执行人东莞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立新四环路景湖花园。法定代表人陈润光,董事长。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申请执行胡幼平、李龙、东莞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3)穗仲莞案字第82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令后立即履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幼平、李龙、东莞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7238.5元,或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丽欢代理审判员  何玉煦代理审判员  黎棣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温立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