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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商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胡水军与汪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水军,汪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612号原告:胡水军,委托代理人:李红泉。被告:汪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水军与被告汪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货款4000元,现原告胡水军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汪小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水军撤回对被告汪小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水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瑜琳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