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睢区民初字第0143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商睢区民初字第01439号原告武某某,女,汉族,1975年6月4日出生。被告左某甲,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某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00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左某乙(2001年9月13日出生),女儿左某丙(2009年12月4日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经常生气吵架,被告在2012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没有回来,期间原告曾在新疆找到被告,被告对原告殴打辱骂,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女儿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左某甲没有到庭,但提交书面意见称:同意与原告武某某离婚,儿子左某乙由被告抚养,女儿左某丙有原告抚养,双方和不支付抚养费,原告武某某的婚前财产同意给原告。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被告左某甲没有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没有到庭,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合法、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高武某某与被告左某甲经媒人介绍于2000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儿子左某乙系2001年9月13日出生,女儿左某丙系2009年12月4日出生。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左某甲于2012年6月外出打工至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而法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左某甲经媒人介绍结婚,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两个子女,双方有一定感情,但二人在生活中因琐事生气吵架,以至于感情慢慢破裂。庭审中原告同意放弃婚前财产。故原告武某某要求与被告左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左某甲离婚。二、双方生育儿子左某乙(2001年9月13日出生),由被告左某甲抚养;女儿左某丙(2009年12月4日出生)。有原告武某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三、原告武某某的婚前财产归被告左某甲所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林审 判 员 李安生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苑长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