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鹰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博孚润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鹰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博孚润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400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鹰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新大路1069-2号B座205室。法定代表人:陈高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尧泳,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博孚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江路18号。法定代表人:董如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明大,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鹰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博孚润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鹰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宁波市博孚润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3元,减半收取326.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鹰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姗珍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