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宏阳加油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宏阳加油站,马富强,徐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475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宏阳加油站。负责人刘振明。被执行人马富强。被执行人徐自强。本院作出的(2013)临罗商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马富强、徐自强的银行存款80000元,扣留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