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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宏阳加油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宏阳加油站,马富强,徐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475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宏阳加油站。负责人刘振明。被执行人马富强。被执行人徐自强。本院作出的(2013)临罗商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马富强、徐自强的银行存款80000元,扣留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