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5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冯玉群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玉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5326号罪犯冯玉群,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日作出(2001)雅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玉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人民币。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2001)川刑终字第6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5日作出(2003)川刑执字第11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0日作出(2006)川刑执字第5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6年4月10日止于2024年4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9日作出(2007)成刑执字第45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6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52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9年10月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9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冯玉群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225分。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人民币,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玉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罪犯冯玉群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