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民一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559号原告赵某某,女,59岁。被告罗某某,男,59岁。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贵琴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