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奎宏与刘文久、董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奎宏,刘文久,董淑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刘奎宏委托代理人:刘奎星,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文久被告:董淑英(系刘文久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奎宏与被告刘文久、董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奎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奎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玉新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佳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