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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催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新沂市达美聚酯粉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沂市达美聚酯粉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虎催字第0011号申请人新沂市达美聚酯粉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唐店化工园区(唐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陆言球,总经理。申请人新沂市达美聚酯粉体有限公司因编号为,、票面金额20000元、出票人苏州兴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持票人新沂市达美聚酯粉体有限公司、付款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收款人苏州高新区通安周叶建材经营部、背书人苏州高新区通安周叶建材经营部、被背书人富阳市联恒化工有限公司、被背书人新沂市达美聚酯粉体有限公司可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票面金额20000元、出票人苏州兴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持票人新沂市达美聚酯粉体有限公司、付款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收款人苏州高新区通安周叶建材经营部、背书人苏州高新区通安周叶建材经营部、被背书人富阳市联恒化工有限公司、被背书人新沂市达美聚酯粉体有限公司可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沂市达美聚酯粉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顾文娟审判员  陆 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沁艺310000512198003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