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丁、贾某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260号原告杨某甲,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新伙场村五组,农民。被告贾某甲,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新伙场村五组,农民。被告贾某乙,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新伙场村五组,农民。被告贾某丁,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新伙场村五组,农民。被告贾某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新伙场村五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丁、贾某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黄 勃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霍宏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