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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商初字第2102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韩子红与青岛秦记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子红;青岛秦记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商初字第21029号 原告韩子红,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侯飞,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秦记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宫薇薇,职务总经理。 担保人王勤,女,汉族,1970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子红诉被告青岛秦记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王勤自愿以其名下车辆作为担保。 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秦记餐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担保人王勤名下的鲁B*****号车辆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丁 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于文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