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民初字第19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柯溪、柯直。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蓝江义。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昊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3年5月6日、2013年9月17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柯溪、柯直,被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蓝江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起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并未共同生活,亦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随即暴露出结婚的真正目的,以各种借口向原告索要钱财。由于原、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1年7月20日、2012年3月23日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2年6月5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原告的诉请都未得到支持。双方除参加庭审外,平时没有任何联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绝无和好可能,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口头答辩称:原告刚才说的双方缺乏感情,草率结婚不符合事实,原、被告通过被告的战友介绍相识,双方见面后,原告认为被告身体好,做人厚道,经过考虑才结婚的。婚后,双方也多次到其他地方一起同居生活。原告多次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这是原告盲目、不成熟的行为,同时也造成了被告精神上、生理上的刺激,导致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现还涉及到拆迁的问题,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陈某举证如下:1、民事判决书1份,欲证明原告于2011年7月20日向桐庐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的事实;2、民事判决书2份,欲证明原告于2012年3月23日再次向桐庐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后于××××年××月××日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事实;3、结婚证1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周某举证如下:1、病历1份,欲证明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2、录音笔录1份,欲证明没有离婚前都有拆迁待遇的事实;3、发票3份,欲证明鉴定中产生470元检查费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三性均有异议,病历本形式上是真实的,内容是否真实不清楚,病历上的名字与原告是否为同一人也无法核实,精神病有严重与轻微之分,无论哪种,均应予以司法鉴定;对证据2,这份录音并不是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对证据3,关联性有异议,鉴定费2000元,我们已经交了,这些与我们无关。本院出示司法鉴定意见书,经庭审质证,被告没有异议;原告认为鉴定报告的结论相互矛盾。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一、对原告的证据: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二、对被告的证据:对证据1,结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2录音笔录上没有当事人的签名,缺乏证据要件,现原告提出异议,本院不予认定;对证据3发票,结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年××月××日在杭州市江干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各种原因双方未一起生活,交流较少。原告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分别于2011年7月20日、2012年3月23日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均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2012年6月5日,原告陈某上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7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明:被告周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自2011年7月起陆续治疗,现被告周某为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缺乏交流、长期分居,双方矛盾之深已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原告第一次起诉至今已有两年有余,可以认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提出财产分割,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昊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红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