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夏津县华翊物流有限公司、XX、江苏神龙明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阜阳市远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华翊物流有限公司,XX,江苏神龙明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远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夏津县华翊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庆涛,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被告江苏神龙明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阜阳市远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原告夏津县华翊物流有限公司、XX、江苏神龙明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阜阳市远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津县华翊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江苏神龙明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远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津县华翊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月28日,被告XX驾驶被告江苏神龙明物流有限公司和被告阜阳市远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苏JXXX**带皖KBR**挂大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537KM+200M处时,与前方原告雇佣的司机徐继伟驾驶的鲁XXX**号重型箱式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鲁XXX**号重型货车又与前方已发生交通事故的柴增运驾驶的冀JXXX**带冀JXX**号挂大货车相撞,事故致原告车辆严重受损,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依法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106810元、评估费2000元、施救费4900元、拖车费4000元、看车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120510元。被告天安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车损评估单中有重复报价,驾驶室前座应含在驾驶室总成中,变速箱总程损坏可更换零件修复,只有后驾驶室总承,而前面没有龙门驾,未扣除残值,评估单价过高,评估费看车费、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施救费和拖车费有重复,没有里程数,我公司只认可2000元,交通费不认可。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8日,被告XX驾驶被告江苏神龙明物流有限公司和被告阜阳市远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苏XXX**带皖KBR**挂大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537KM+200M处时,与前方原告雇佣的司机徐继伟驾驶的鲁XXX**号重型箱式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鲁XXX**号重型货车又与前方已发生交通事故的柴增运驾驶的冀JXXX**带冀JXX**号挂大货车相撞,事故致原告车辆严重受损。经新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继伟、柴增云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原告车辆受损后,原告委托山东金信价格事务所对车辆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鲁金价评字(2013)第J1304号评估报告评定车损价值为106810.00元,为此支付评估费2000元。另外,事故期间原告支出施救费4900元、拖车费4000元、看车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庭前,天安保险公司对鲁金价评字(2013)第J1304号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本院以谈话笔录的形式对其释明,如果2013年5月17前不提出复鉴申请,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到期后天安保险公司没有提出复鉴申请。另查明,XX系被告江苏神龙明物流有限公司和阜阳市远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苏JBC1**带皖KBR**挂大货车的司机,事故发生时,二被告的事故车辆主车、挂车均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主车投保一份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不计免赔。上述事实,由鲁金价字第(2013)第J1304号价格评估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费票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XX系被告江苏神龙明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远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雇佣司机,其赔偿责任应由雇主被告江苏神龙明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远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江苏神龙明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远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主车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份,挂车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应在两份交强险、一份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天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江苏神龙明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远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夏津县华翊物流有限公司的车损价值为106810.00元,由山东金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书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天安保险公司提交的车辆损失定损单是保险公司内部出具,不具有法定效力,本院不予认定。施救费4900元、拖车费费4000元、看车费1800元本院予以认可,交通费1000元,本院酌情认定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两份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夏津县华翊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4000元。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夏津县华翊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102810元(106810元-4000元)、施救费4900元共计107710元。三、被告江苏神龙明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阜阳市远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夏津县华翊物流有限公司拖车费4000元、看车费1800元、交通费400元,共计6200元。四、驳回原告夏津县华翊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0元由被告负担1401元,由被告江苏神龙明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阜阳市远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传星审判员 郑 红审判员 王成磊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汶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