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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堡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徐进才诉徐换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才,徐换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堡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徐进才,男,汉族。被告徐换堂,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徐进才诉徐换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进才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进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免交。审判员  贾爱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慕晓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