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桐崇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桐崇民初字第623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郁××、胡××。被告:张某。原告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春伟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9月2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起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桐乡市崇福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因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双方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在原告体弱多病的情况下,被告非但没有对原告在生活上予以照顾,心理上予以安慰,反而对原告产生厌倦心理,经常乱发脾气,甚至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在心理和身体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自2011年1月开始,原告搬入女儿家居住,从此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基础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被告张某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从未打过原告,原告自2011年开始住在女儿家是事实,但是原、被告白天还是生活在一起的,吃饭也是在一起的,因为被告有抽烟和打呼噜的习惯,所以原告才住到女儿家的,原告女儿家离自己住的地方也是非常近,走几步就能到的,原、被告岁数都这么大了,在一起生活也这么多年了,感情还是可以的。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2年11月18日在桐乡市崇福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的事实;二、原告出院记录三份,证明原告体弱多病的事实;三、照片两张,证明被告在原告体弱多病的情况下,非但没有对原告在生活上照顾,心理上安慰,反而对原告经常乱发脾气,甚至还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的事实。被告质证称:对证据一没有异议;对证据二中2009年的桐乡二院的出院记录有异议,这次治疗哮喘病的事实是不存在的;对证据三有异议,两张照片是伪造出来的。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有汇总表一份,证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将自己平日的积蓄交由原告保管,经计算总额为152200元。原告质证意见:该证据不真实,被告并未将积蓄交给原告保管。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第一份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出院记录,本院认为并未加盖医院任何具有证明力的单位章,且该组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提交的两张照片,本院认为该组照片无法证明其所拍摄的时间,更无法证明实际侵权人为本案被告,且得到被告的否认,故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该汇总表只是被告自己罗列的一份清单,并不能真实反映被告所想要证明的内容,且该证据未得到原告的认可,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结合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1月18日在桐乡市崇福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1月份,原告晚上住到女儿家里,但双方平日白天仍生活在一起,平日亦在一起吃饭,直至2013年8月底。现原告认为和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挽回。2013年9月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据原、被告陈述,原、被告于199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1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相识、交往已有三年时间,故本院认为双方婚前感情较好,且原、被告夫妻生活多年,故应认定原、被告婚姻基础是好的。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就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石春伟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莫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