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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商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陈靠与陈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靠,陈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787号原告:陈靠。被告:陈栋。原告陈靠与被告陈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以预立案程序受理后,于2013年9月26以简易程序进行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陈慧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3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靠起诉称:2013年2月26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于同年3月21日前归还。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现请求判令由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证明原、被告借贷关系事实。被告陈栋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原件,且与其陈述一致,被告在收到本院邮递送达的证据副本后也未提出异议或反驳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陈靠与被告陈栋系同学关系。2013年2月22日,被告陈栋以急用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当晚,原告以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账户转入40000元。2013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元作为利息,同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归还时间为2013年3月26日。本院认为:原告陈靠与被告陈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借条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其逾期未归还借款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陈靠自愿放弃对借条中关于违约金的主张,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借期满后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靠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利息自2013年3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归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陈栋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款汇入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陈 慧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廖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