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商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汪晓建与叶发明、戴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晓建,叶发明,戴雪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688号原告:汪晓建。委托代理人:方永生。被告:叶发明。被告:戴雪萍。原告汪晓建诉被告叶发明、戴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婷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汪晓建的委托代理人方永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发明、戴雪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起诉称:2013年4月20日,被告叶发明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4000元,约定该款于2013年5月1日前归还。2013年5月1日,被告叶发明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及收条各一份,约定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后,被告叶发明还应承担违约金2000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叶发明、戴雪萍系夫妻关系,���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借款逾期后,二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起诉要求:一、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二、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的代理费1500元;三、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4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5.6%的四倍计算的利息13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款合同、收条各1份(原件),拟证明被告叶发明向原告借款,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的支付方式等且已实际收到借款的事实。2、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1份(复印件,加盖淳安县档案馆印章),拟证明被告叶发明与被告戴雪萍于1997年1月28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委托代理合同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份(原件),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代理费1500元的事实。被告叶发明、戴雪萍均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比照证据的法定要件,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为有效证据依法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20日,被告叶发明向原告汪晓建借款14000元,2013年5月1日,被告叶发明向原告汪晓建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4月20日至2013年5月1日。若被告叶发明未按约还款,则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并承担违约金2000元。借款逾期后,被告叶发明尚欠借款14000元。另查明,被告叶发明与被告戴雪萍于1997年1月28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叶发明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叶发明已收���借款,借贷关系依法生效。被告叶发明未按约还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在庭审中主动变更为要求被告叶发明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5.6%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发明、戴雪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汪晓建借款1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300元。二、被告叶发明、戴雪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晓建实现债权的费用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叶发明、戴雪萍共同负担。原告汪晓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叶发明、戴雪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行淳安支行;户名: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4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代理审判员 孙 婷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小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