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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莲与被告许天勇、任丽君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莲,许天勇,任丽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153号原告陈玉莲。委托代理人梅建国,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天勇。被告任丽君。原告陈玉莲与被告许天勇、任丽君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陈玉莲与被告许天勇、任丽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详细住所信息,经法院调查也未能找到相关人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玉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80元,退回原告陈玉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显洲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XX舵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治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