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莲与被告许天勇、任丽君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莲,许天勇,任丽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153号原告陈玉莲。委托代理人梅建国,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天勇。被告任丽君。原告陈玉莲与被告许天勇、任丽君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陈玉莲与被告许天勇、任丽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详细住所信息,经法院调查也未能找到相关人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玉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80元,退回原告陈玉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显洲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XX舵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治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