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执二字第1423~142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张威、张喜荣与浙江省越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越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民事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3)深罗法执二字第1423~1426号申请执行人张威、张喜荣与被执行人浙江省越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浙江省越港实业有限公司房地产确权纠纷四案,本院(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185、1489-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浙江省越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浙江省越港实业有限公司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张威、张喜荣办理涉案房产越港商业中心3栋704(原房号:A栋二单元403号)、3栋705(原房号:A栋二单元404号)、3栋706(原房号:A栋三单元401号)、3栋708(原房号:A栋三单元403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张威、张喜荣名下的房地产证。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上述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本院认为,(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185、1489-14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申请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3)深罗法执二字第1423~1426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