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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东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蒋勇与何克勤、舒美琪、刘建秋、陈兴文、张从根其他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东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蒋勇。被执行人何克勤。被执行人舒美琪。被执行人刘建秋。被执行人陈兴文。被执行人张从根。申请人蒋勇与被执行人何克勤、舒美琪、刘建秋、陈兴文、张从根其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办理土地所有权的变更登记,并支付诉讼费1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申请人自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另申请人自愿承担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眉东民初字第27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杰 来自: